关于( )问题,辩护词中多属于正面说理,据实据法,展开论证。
辩护词论证的关键问题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辩护词中,( )是辩护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20XX年X月,XX省XX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XX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XX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XX年X月XX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XX年X月XX日,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3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30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75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155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XX年X月XX日,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XX年X月XX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万元。 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 (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 (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 (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4)XX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 (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 (6)证人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8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185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张进国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65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名义写出的阐述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敦促对方履行义务,警示对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文书是( )
律师在敦促对方当事人偿还所负债务时,向该当事人发出的法律文书主要是( )
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名义发出的阐述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敦促对方履行义务,警示对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文书是( )。
民事被告提起反诉用的文书称为( )
民事案件被告方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就原告方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称为( )
代理词中,能否充分阐明起诉理由或反驳对方起诉意见的关键内容是( )
代理词的结束语多是对( )和提出处理建议之类的内容。
代理词的论证方法主要有:据事论证、据情论证和( )
代理词的核心部分是( )
下列关于代理词的表述正确的是( )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 王兵,女,19岁,XX省XX大学学生,20XX年X月XX日,王兵去XX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200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XX医院。 经医院诊断: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XX医院住院六天,至20XX年X月XX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XXX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XXX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5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疮,只能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 20XX年X月XX日王兵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XX律师事务所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常情况下,代理词的组成部分不包括( )
简述代理词的理由部分的写作基本内容。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称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