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20XX年X月,XX省XX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XX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XX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XX年X月XX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XX年X月XX日,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3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30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75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155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XX年X月XX日,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XX年X月XX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万元。
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
(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
(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
(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4)XX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
(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
(6)证人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8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185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张进国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65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接受张进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张进国在犯罪中诈骗金额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发生于20XX年X月,XX省XX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XX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XX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刘大虎向被告人提及此事,被告人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XX年X月XX日,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被告人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3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30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75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155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被告人张进国一度外逃。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18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
(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被告人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被告人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
(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被告人张进国,被告人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
(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4)XX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
(5)证人杨文龙证实:被告人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
(6)证人王树林证实:被告人张进国向其借款8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185万元并非全部由被告人张进国一人占有。
被告人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
由此可见,本案中涉及到的储备库185万元并非全部由被告人张进国一人占有,其中大部分是落入到刘大虎的手中。
三、被告人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法律条文规定,被告人是符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应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我们没有异议,但是诈骗金额为185万元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进国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思源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