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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先予执行申请书。
    张成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市××公司工作,每月收入颇丰。张成名的父母张战胜、李晓农在老家务农,张成名刚参加工作的时候,逢年过节不时地回老家看望父母。但自结婚生子后,回老家看望父母的次数越来越少,以至于近年来张成名既不回家探望父母,也不给父母任何生活费用。起初,张战胜和李晓农夫妻二人还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随着年龄越来越大,疾病缠身,逐渐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生活难以维持。万般无奈,二位老人只有向张成名求助。张成名不但置之不理,反而训斥谩骂老人。

    为此,20××年×月××日,张战胜和李晓农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成名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战胜和李晓农因无力维持正常生活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张成名先行给付赡养费1000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战胜,男,1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县××村××号。李晓农,女,1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县××村××号。张成名,男,1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部门经理,住Ⅹ×市××区××路×号。联系方式: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中等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李文亮与张智方同在XX市XX公司销售部工作,两人多次为销售业绩的分配、销售提成与奖金的计算发生争执。张智方认为李文亮作为部门经理,仗势欺人,故意少算、克扣自己的销售提成与奖金,为此,对李文亮心怀不满。
       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许,XX公司销售部召开工作总结会。在会上,李文亮总结年度销售业绩,在表扬业绩突出的员工后,重点批评了张智方。张智方听到李文亮的批评恼羞成怒,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大步跨到事文亮的面前,边骂边推操李文亮,同事们见状赶忙过来劝阻。人高马大的张智方越骂越生气,一手揪住李文亮的衣领不放,另一只手操起旁边桌子上的白瓷水杯不停地击打李文亮。李文亮被张智方揪住躲闪不及,鼻梁被水杯砸伤。过来劝阻的同事刘振宇、江大山、郝志远等人使劲按住张智方的手臂,好不容易才把张智方拉开。

       在这种情况下,李文亮当即向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予以受理,在了解情况后,建议李文亮就医治疗,并对伤情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XX公司领导几次与XX派出所进行沟通,同时试图说服李文亮与张智方和解。经过XX公司领导多次协调,李文亮勉强同意按照公司的意图与张智方达成和解协议,表示不追究张智方的刑事责任,XX派出所对此案作了结案处理,两个月后,李文亮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在此期间,张智方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李文亮支付医疗费和补偿金。李文亮认为,张智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致使该协议已无履行的必要,而且张智方将自己打成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李文亮要求XX派出所立案,追究张智方的刑事责任。XX派出所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销案,不予立案。不得已,李文亮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张智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李文亮收集整理的证据有:XX市法医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报告;刘振宇、江大山、郝志远的证人证言;李文亮、张智方签字的《和解协议》。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文亮,男,汉族,19XX年3月8日出生,XX公司销售部经理,住XX市XX区X街18号。联系电话:139……。张智方,男,汉族,19XX年1月13日出生,XX公司销售员,往XX市XX区XX街33号。联系电话:136……。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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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XX年X月XX日,XX市东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与龙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公司)签订了一份《混色机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东光公司向龙丰公司购买混色机10台,总价款为556000元;交货地点为东光公司;交货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合同同时约定:东光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定金100000元;收到机器后十日内支付价款256000元;余款在机器到厂安装调试好后一个月内付清。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混色机销售合同》签订后,龙丰公司积极组织生产,按照约定于20XX年X月XX日、X月XX日分两次将10台混色机全部运抵东光公司。同时,组织工人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将混色机安装、调试完毕,之后,东光公司开始启动混色机投入生产运行。东光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X月XX日分两次向龙丰公司支付购买混色机的定金、货款共计356000元。为此,龙丰公司出具收款单确认收到东光公司的货款。

       此后,东光公司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龙丰公司支付购买混色机的200000元余款。其间,龙丰公司多次派人与东光公司交涉催促付款,均被东光公司以“产品销售情况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推脱。20XX年X月XX日,东光公司在龙丰公司多次催促下,应龙丰公司的要求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有:(1)东光公司保证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向龙丰公司支付购买混色机的余款200000元;(2) 东光公司如果逾期不能支付余款,除应当在龙丰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立即支付余款外,还应当向龙丰公司支付余款20%的违约金。

       《承诺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东光公司仍然未向龙丰公司支付购货余款。为此,龙丰公司致函东光公司,要求其必须在10日内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东光公司收到函件后,在回复函中继续提出“生产效益不佳,目前资金紧张,希望再次延缓付款”。龙丰公司对此予以明确拒绝,并再次派人催促支付余款,东光公司却置之不理。为此,龙丰公司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0XX年X月XX日,龙丰公司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东光公司偿付购买混色机余款200000元; (2)东光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东光公司承担。

       龙丰公司起诉的证据主要有:《混色机销售合同》;混色机交接验收单;混色机试车验收单;付款凭单;《承诺书》;以及催款通知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龙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职务:经理。东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李宏超,职务:经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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