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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XX刑诉[20XX]187号起诉书指控王天风犯盗窃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雷生、人民陪审员王婷和张雯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风及辩护人孙亮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具体案情如下:王天风与李天长是好朋友。20XX年X月XX日上午9时许,王天风趁李天长上班之机,使用李天长交予自己保管的房屋钥匙,进入李天长位于XX市XX区XX小区的家中,将李天长放置于主卧衣柜抽屉内的一块银色镶钻男式手表盗走,后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赵茗。案发后,在失主李天长的质问下,王天风承认了盗窃事实。李天长家属报警后,王天风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赵茗处追回被盗手表并发还失主,王天风将卖表所得1万元返还赵茗,失主李天长对王天风的行为表示谅解。经XX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男表价值10万元。王天风在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王天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辩护人孙亮的辩护意见是,王天风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天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王天风供认不讳,并有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失主李天长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由曲丽担任书记员,文书制作日期是:20XX年X月XX日;案号是:(20XX)X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王天风,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号。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孙亮,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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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婷与王飞系邻居,20××年×月×日下午2时许,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王飞将刘婷打伤,刘婷住院治疗20余天,刘婷出院后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王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19000元。二、王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王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市××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案件。20××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由王星担任审判员,李晓担任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对刘婷诉王飞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刘婷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自己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20××年×月×日,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婷对本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又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20××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对刘婷的起诉不予受理。本案由张宏担任审判员,李丽娟担任书记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刘婷,女,1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1号。王飞,女,1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单位职工,住××市××区××路2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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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敏与王珍芳是同事,两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为赵敏,借款方为王珍芳;借款金额人民币6万元,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王珍芳应当于20XX年X月X日前一次还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赵敏将6万元汇至王珍芳指定的账户。然而,还款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虽经赵敏多次催讨,王珍芳一直未归还借款。

      20XX年X月X日,赵敏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法官张静红担任审判员,石菲担任书记员。赵敏、王珍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完毕。

       赵敏诉称,王珍芳向自己借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珍芳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敏提交证据如下: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单。王珍芳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中王珍芳对赵敏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珍芳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返还赵敏借款六万元。二、案件受理费XXX元,赵敏已预交,由王珍芳负担,于20XX年X月X日之前交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于20XX年X月X日,制作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赵敏,女,汉族,19XX年10月28日出生,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街81号。王珍芳,女,汉族,19XX年4月6日出生,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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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年×月××日,益民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与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签订了《电(扶)梯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益民公司向万利公司提供电(扶)梯10部,万利公司按约定支付货款,合同总金额为178194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20%货款,电(扶)梯出厂前7日支付70%货款,电(扶)梯验收合格后5天内支付5%货款,电(扶)梯安装完毕通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5%货款,质保期为货物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的12个月,如万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逾期则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益民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电(扶)梯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质保期已满,但万利公司仍有177794元货款未支付。

       益民公司为此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万利公司支付货款177794元;(2)判令万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77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3)判令万利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市××区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张明担任审判员,李晓明担任书记员,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由万利公司于20××年×月××日前向益民公司支付销售电梯货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210000元,如果万利公司未在前述限定期限内付清款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向益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万利公司负担。××市××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于20××年×月××日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益民电梯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经理。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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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杰与姜莉莉于20XX年X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晓璇,3岁)。20XX年10月14日李杰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莉莉离婚。
        李杰起诉的理由是:两人性格不合,双方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前对女方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姜莉莉抚养,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姜莉莉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虽然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但属自由恋爱,婚后虽然偶有争吵却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李杰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有外遇,请求法院主持公道,不要偏听偏信。该案经XX省XX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告李杰撤回了起诉。20XX年3月10日,李杰再次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姜莉莉离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李杰的起诉。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李杰撤诉不满六个月,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0XX年3月24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号的民事裁定书,该案由审判员萧斌审理,潘玉良任书记员。

       李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0619790912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XX省XX县国家电网干部,住XX县XX路XX号。
       姜莉莉,女,1981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0619810309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XX省XX县XX小学教师,住XX县XX路XX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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