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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晚8时许,温小斌酒后在××市××小区西门外机动车道内违规滞留,致使郝向荣驾驶的机动车无法通行。郝向荣示意温小斌离开机动车道,温小斌见状上前强行拉开车门,将郝向荣拖到车外,欲抢拔车钥匙,遇阻拦后对郝向荣拳打脚踢。后经路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温小斌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郝向荣头部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温小斌自愿赔偿郝向荣10000元,温小斌与郝向荣达成和解协议。××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郝向荣建议法官对温小斌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郝向荣的陈述,证人吴翔、邹优仁、吕吉祥的证言,书证,法医鉴定意见,刑事和解协议书,温小斌的供述和辨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温小斌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事实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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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月×日,××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83号起诉书指控温小斌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长李志刚、人民陪审员武娜和刘建成组成合议庭,朱春燕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怡出庭支持公诉,温小斌及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温小斌酒后寻衅滋事,严重堵塞交通,造成极坏影响,并对郝向荣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温小斌能够积极赔偿郝向荣经济损失,与郝向荣达成和解协议,建议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林鹏飞辩称,温小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郝向荣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郝向荣的谅解,温小斌系初犯,建议法庭对温小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温小斌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温小斌的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对温小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温小斌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寻衅滋事,致郝向荣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法庭审理中,温小斌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民事赔偿事宜已调解解决,并已取得了郝向荣的谅解,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温小斌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笫一款之规定,认定温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20××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刑初字第×号”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温小斌,男,1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人,初中文化,××酒店职员,住××市××区××路×号。20××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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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释怀,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号,初中文化。20XX年X月XX日20时30分许,于释怀到XX市XX区XX商场旁的邮政储蓄银行XX支行的ATM柜员机存款,银行卡的卡号为:621×××××5100271××××,于释怀先后几次存入人民币,每次为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发现这一情况后,于释怀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释怀返回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连续10次存入人民币,共计3300元,又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行取款15000元,并转账5000元,之后,于释怀连续恶意存款17次,并到其他网点陆续跨行取款和转账,至20××年×月××日6时28分10秒,于释怀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于20××年×月××日联系于释怀无果后报警。20××年×月××日于释怀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至20××年×月××日于释怀共退还人民币900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于释怀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等。

       20××年×月××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30号起诉书指控于释怀犯盗窃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贺、李小林、张阳刚组成合议庭,刘晓担任书记员,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万里、高明出庭支持公诉,于释怀及其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江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储蓄银行ATM柜员机的故障是于释怀产生犯意的前提,但不应是其产生犯意的原因,于释怀明知邮政储蓄银行的ATM已经发生故障,仍然17次故意存取款,说明其已经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该故意侵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据此,20××年×月××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于释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的案号为(20××)×刑初字第86号。

       在案件审理中,××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释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于释怀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于释怀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管存取款多少次,其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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