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某省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肠不符合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甲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简述成为被告的司法条件。
2012年8月18日,林某驾驶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搭乘两名客人行至某路口,被F市C区公安局S派出所的便衣执勤民警截停。巡警要求林某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林某则要求巡警出示工作证件。双方发生口角,巡警使用警械将林某的手打伤,并以非法运营为由将其三轮车没收。C区公安局于次日以林某妨碍执行公务,依据《F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林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林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张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胡某贪污问题遭到报复、殴打,张某于案发当日向A县公安局报案,A县公安局调查后对胡某作出了警告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A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复议申请后,迟迟未能作出复议决定。
2008年8月18日,林某驾驶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搭乘两名客人,被A市B区公安局便衣民警截停。民警要求林某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林某则要求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双方发生口角。B区公安局以林某妨碍执行公务,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林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林某不服,向A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A市公安局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将拘留7天处罚改为罚款200元。2008年10月10日林某收到复议决定书。
2010年4月,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门面房出租给个体户李某做小吃店,租金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后,李某以租金太高,自己没钱可赚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该街道办不同意,李某便无故拖欠租金2000元。街道办主任见李某不肯交纳租金,就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两名队员,以不符合卫生标准为由将李某的小吃店查封。
某日,胡某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是张某所为,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 0日,并责令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中市公安局认为殴打胡某的人是蔡某而非张某,遂将蔡某追加为复议第三人,并做出撤销区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责令蔡某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的复议决定。胡某对蔡某说,殴打他的人是张某,市公安局徇私舞弊为张某开脱,建议蔡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关于第三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腐烂的。任某第二天到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更换,汪某以不是自己出售的苹果为由拒绝更换。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如果不换,以后就别想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拒绝。任某恼怒,上前抓住汪某衣领称要带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汪某反抗,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任某报警,区公安局警察介入调查,经医院诊断,任某受伤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汪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医药费10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
下列关于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表述错误的是( )
在司法审查中,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时,有权依法上诉
王某,女,70岁,居住在甲省A市B区某街道,王某丈夫于2008年10月去世。王某于2010年10月前往美国与女儿团聚。2012年1月,王某回国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人锁上,报警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他人于2011年5月卖给了赵小姐。经调查发现,2011年3月,有一个名叫万某的人到C市D区公证处做了王某委托万某出卖房屋的委托公证书。A市B区房管局根据委托书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赵小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
一日。张某在某小区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是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5年1月,朱某与樊某合伙开办某贸易有限公司。由公司出资,樊某经手购得一块荒地,面积3亩。1995年1月19日,A市B区C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政策作出《关于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该块荒地批复给樊某建房。后樊某退出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与朱某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1997年7月,朱某在该地开发房产项目,并于同年7月28日与钟某签订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钟某承建房产开发工程。1998年因工程款纠纷,钟某向B区法院起诉朱某。B区法院受理后,于1999年4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朱某偿付钟某工程款等损失26万元。1999年8月16日,B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钟某。钟某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肖某。钟某持民事裁定书和钟某与肖某签订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向D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换证。D街道办事处于1999年8月25日作出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原属樊某的3亩建房用地,换证给肖某。 (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9年10月29日下午,A县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林某在倒车时,与A县花边厂职工邹某的车发生碰撞。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互相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陈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2009年11月1日。A县公安局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林某对自己受到拘留处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B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林某仍不服。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2日,位于某省甲市的A酒店更名为B酒店。注册地为某省乙市丙区的旅游公司丁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至3月27日期间,仍然通过其官网以A酒店名称进行宣传销售,吸引消费者订房。消费者刘某发现被骗后,向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拟决定给予丁公司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市A区居民张某在本市B区经营一家酒店。2009年10月2日,游客江某等人在酒店吃饭,饭后江某等人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被送至医院救治。B区卫生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某的酒店进行调查,发现酒店使用了大量的过期发霉大米。B区卫生监管部门对张某的酒店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