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十日
三十日
四十日
十五日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