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 浏览量:

试题题干

成都金堂县的润华公司与深圳宝安区的建立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建立公司向润华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立公司未按时履行,润华公司逐向金堂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宝安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建立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

由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金堂县人民法院

B

由宝安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金堂县人民法院

C

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金堂县人民法院,由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

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金堂县人民法院,由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互助,它不同于管辖权的转移,不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

因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金堂县人民法院,由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