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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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教育局 
关于召开整顿学校周边及校园环境秩序工作会议的通知 
宁公字〔2005〕3号 
宁教字〔2005〕5号 
各教育行政机构,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公安部〔2005〕2号文件《关于整顿学校周边及校园环境秩序的通知》精神,还学 校一个健康、安全、文明向上的环境,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决定召开整顿学校周边及校园环 境秩序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5年3月20日上午8时。
       二、会议地点:南京XX宾馆。
       三、出席对象:各教育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负责人,请各公安分 局、派出所负责人一同出席会议。
       此告
2005年3月10日 
请指出五处错误,并加以改正。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发文字号,主送机关等。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只标注主办机关字号“宁公字〔2005〕3号”即可。“公安部〔2005〕2号”中的公安部用机关代字即可。通知的落款: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此通知只有日期,需加上发文机关。执行要求:通知的结尾。结尾一般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遵照执行;二是参照执行;三是周知性通知,不提执行要求,只是告诉收文者某个事项,常用“特此通知”收尾或自然收尾。所以去掉“此告”。主送机关确立的原则:(1)文件的内容和工作需要;(2)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整顿学校周边及校园环境秩序工作,需要公安分局、派出所的配合,根据工作需要,主送机关还应添加“各公安分局、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