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关部门共同办理刑事案件的有( )
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海关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