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某返还游入蟹塘中的鱼,杨某认为鱼是自己游入的,没有义务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杨某同意补偿胡某3000元。后杨某反悔,胡某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该受让人受让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胡某饲养的鱼因发生自然灾害而游入杨某的蟹塘,杨某构成不当得利,而非善意取得,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题干中,胡某和杨某的纠纷是由村干部调解,而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项错误。公平责任原则属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题干中胡某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并非侵权行为之债。D项错误。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