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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简述孙中山的四权类别。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孙中山的四权可分两类:一类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官吏,即选举权与罢免权。他主张“人民要有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全国实行分县自治,人民直接选举官吏,直接选举代表参加国民大会,组成最高权力机关。但人民只有直接选举权还不能管理官吏,还必须有罢免权。“人民有了这个权,便有拉回来的力。这两个权是管理官吏的,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之自由”。另一类是管理法律的权力,即创制权与复决权。他指出:“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关于这种权,叫做创制权。”复决权比较复杂,其一是修改法律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其二是通过法律权,“立法院若是立了好法律,在立法院中的大多数议员通不过,人民可以用公意赞成来通过”。这两种权结合在一起就是复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