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我国《宪法》的是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15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