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宪权的理论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是( )
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
1954年宪法的制定
1975年宪法的制定
1982年宪法的制定
从制宪权的理论来看,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