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收养是一种变更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属于血缘联系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消除的只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这一点是由收养行为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区别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