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保护军婚作为婚姻立法的一项特殊原则,始于( )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保护军婚。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起,就对红军官兵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