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实行( )
四级三审制
四级四审制
三级三审制
三级二审制
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前两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上下级法院之间非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