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防卫理论最早在刑法中增加“保安处分”的是( )
《大清刑律》
《暂行新刑律》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刑法方面的变化包括:一是从刑方面进一步完善。二是易科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根据社会防卫理论增加了保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