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制度确立于( )
《大清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在体例上仍然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计357条,较之《大清刑律》、《暂行新刑律》有了很大的变化,包括刑罚方面的变化,例如增加了保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