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的政府是( )
清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