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颁行于( )
清末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