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
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
——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
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1)材料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
(2)材料二:禁止体罚。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3)材料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中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
(4)材料四:实行公开审判。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
(5)上述材料反映了南京临时政府对封建司法制度的否定,对近代人权思想的吸收与借鉴,以及对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