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试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根据《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
(2)根据《法院编制法》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四级分别为城乡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和大理院。所谓三审:即犯有笞仗罪、无关人命的徒罪及 200 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高等审判厅不受理初审词讼案件,大理院负责二级终身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指交审案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的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