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 )
三级二审终审制
三级三审终审制
四级二审终审制
四级三审终审制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法院编制法》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