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 )外,一律不予受理。
重罪案件
户婚案件
田土案件
钱债案件
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