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
“预备立宪”上谕
《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清新刑律》
1908年8月,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明确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并明确以《大纲》为准则正式实施宪政。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预备立宪活动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