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论述清代例的主要类型。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由明代《问刑条例》发展而来的,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1)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出来的。一般经过律例馆“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修例活动,才编入《大清律例》,成为律的补充。条例不等于判例、案例,清代称判例为“成案”。条例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即使官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与旧案相似,可以援引的,也不得擅自引用,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2)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清朝基本每个中央机构都有则例。则例多数为单行行政法规,也包括一些与司法相关的实体或程序法规范,如刑部则例、处分则例。
(3)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包括刑事行政多个方面。事例经过修订,或编制为条例附于律后,或成为独立的单行法规——则例。
【本题需要对以上各点展开论述,未能展开论述的,酌情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