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律相比,《宋刑统》在体例上的变化有( )
律敕合编
篇下设门
立“起请”条
篇目由12篇改为7篇
律例合编
《宋刑统》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3)立“起请”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