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冠于律首”的法律是( )
《新律》
《梁律》
《晋律》
《北齐律》
《新律》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并列于首篇,其他三项均在此之后,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