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位置由篇尾调整到篇首的法典是( )
《魏律》
《北齐律》
《九章律》
《晋律》
《魏律》亦称《新律》,在体例上,将具有刑罚总则意义的《具刑》改成为《刑名》,列于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