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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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在法院查扣了乙的某项财产后,案外人丙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债务人乙对丙的主张未予反对。执行法院经审查驳回了丙的异议。丙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

A

丙是原告,甲是被告,乙可以列为第三人

B

丙是原告,乙是被告,甲可以列为第三人

C

丙是原告,甲与乙为共同被告

D

丙与乙是共同原告,甲是被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1、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和被执行人(乙)以外的人(丙)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其救济途径包括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2、《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甲)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列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乙)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