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 )
暂缓执行
中止执行
不予执行
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