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一家“好又来”饭店。某日,刘某在“好又来”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又来”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刘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该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当(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