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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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相互关系。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联系:
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而发生;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
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一审程序中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了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二审程序需要实现的只能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
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