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都债务。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首先按照约定抵充规则进行抵充。 而本题中的甲显然符合清偿抵充的三个条件,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