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其行使的时间应( )
自提存之日起一年
自提存之日起二年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
自提存之日起二十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