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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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甲公司邀请一歌手乙演唱,约定先付1万元歌手乙才登台演出。这1万元还未付时,歌手乙突生重病,预计很难在约定的日期登台演出。则( )

A

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B

乙可以要求另一歌手丙代他演出

C

甲公司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D

乙有权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1)A项考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甲为先履行一方,而对方有极高的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可能性,符合《合同法》68条规定,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故正确;

(2)B项考查债务的承担,演出之债以特殊技能为必要,债务的承担须债权人同意,而不能由乙单方决定,故错误;

(3)CD项考查合同的解除,乙仍具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构成预期违约,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而从不安抗辩权的角度,甲须先中止履行,一定期限内乙未病愈,甲才可以进一步解除合同。总之C错误。

(4)生病是主观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D项错误。

综上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