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合同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变更,可以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可以行使撤销权。
(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后果 。
(3)前者,诉讼和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诉讼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选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的想法;如果当事人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以行使变更权、撤销权。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合格、行为内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