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甲、乙、丙三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甲被指定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代表和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其有监督权,但是没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甲执行合伙事务的费用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