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等难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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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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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200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于1989年死亡,其子甲于200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于199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于199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

B

C

D

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

故本题乙、丙、丁都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