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等难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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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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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

A

全部由丁继承

B

只能由乙、丙继承

C

只能由丙、丁继承

D

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去世,其儿丁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因病去世后,乙一直照顾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甲先于其母亲李某死亡,其子丙有权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故该6万元应当由乙、丙、丁继承,所以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