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等难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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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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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病重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丁市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的原籍是甲市,但是其自2013年8月开始即在丙市租住,至2014年9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丙市是甲的经常居所。虽然甲后来在丁市的医院住了一年以上,但是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所,所以2015年10月时,李某的经常居所是丙市,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即丙市。
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