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
三级三审制
四级三审制
三级二审制
四级二审制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颁布《法院组织法》之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实行三级三审制。可见,选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