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
《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烟台条约》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