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等难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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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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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规定的是( )

A

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宋朝实行翻异别勘制,即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申诉必须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不得越诉;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复审时罪加一等。可见,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