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等难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
👁️ 浏览量:1562
📅 更新时间:2025-03-05
⭐ 收藏数:278
下载试题

试题题干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理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

34000元

B

30000元

C

19000元

D

15000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1.共同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在定罪还是在量刑时都应当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所以,本题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而言,应当按照其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犯罪数额,而不考虑共同犯罪人实际违法所得的数额。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甲诈骗张某4000元属于诈骗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所以到2003年6月,甲诈骗张某的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本题中甲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是30000元。故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