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等难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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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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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干

甲、乙分别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二人挪用单位1000万元公款给张三从事期货交易,收受并平分了张三的30万元回扣。司法机关在查处甲、乙挪用公款案件时,甲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了张三15万元回扣,并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本案中( )

A

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

B

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和立功

C

甲在挪用公款和受贿罪行上均成立立功

D

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成立立功,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应当从案情的整个事实综合判断。

(1)甲、乙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2)甲、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本题表述中,甲、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并平分了张三的30万元回扣,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我国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对甲、乙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实施数罪并罚。

(4)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刑法》规定了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表述中,甲在司法机关查处其挪用公款行为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关受贿罪的事实,构成自首。但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在于:

①立功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而不是交代本人行为的情形。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据此,本题表述中,甲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的事实属于自首的应有之义,而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5)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不构成立功,因为本题表述中并没有交代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有立功的具体表现。综上分析,只有A项表述正确,B、C、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