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试以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相互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作答时注意举例说明,可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述:
(1)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机关重要职责。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人权保障影响重大。现行宪法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工作分工作出详细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
(3)互相配合主要表现: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互相制约主要表现: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5)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