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试结合具体制度论述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一、总论部分:
1、美国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让三个权力部门在政治上和宪法上相互独立,又通过权力混合使每个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
2、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既体现在联邦政府内部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门之间,又体现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二、具体制度例证部分:
1、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且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以后才能生效:总统对国会的法案享有否决权。但是,如果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票数重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
3、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但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任命。
4、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但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生效。
5、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但联邦的法宫—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
6、国会有弹劾总统、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
7、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
8、但法院掌握司法审査权,有权审査总统的行政立法和国会的立法,宣布某项行政法规和法律违宪。
9、此外,联邦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国会参众两院之间、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国会与州议会之间、 以及州政府内的不同部门之间也都存在某种形式的分权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