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的任命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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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按照两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诸项:
(1)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 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5)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6)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7)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8)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 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3)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